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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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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11 15:20:36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-11-2 09:22 編輯

國際標準化組織(ISO)在2005年發行ISO 22000,食品安全管理系統標準,經濟部標檢局在2006年,很快地且罕見地以相同編號,等同標準方式,發行國家標準CNS 22000:2006。可見當時政府部門對於食品安全管理的關心,注意到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考量。

  • ISO 22000:2005,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- Requirements for any organization in the food chain
  • ISO 22003:2007,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- Requirements for bodies providing audit and certification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
  • ISO 22004:2005,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-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ISO 22000:2005
  • ISO 22005:2007, Traceability in the feed and food chain - General principle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yste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
  • CNS 22000:2006,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- 食品供應鏈中組織之要求 (idt ISO 22000:2005)
  • CNS 22004:2010,食品安全管理系統 - CNS 22000:2006 應用指引 (idt ISO 22004:2005)

此次出問題的油品,屬於E類食品。
Processing 3: Products with long shelf life at ambient temperature,包括:canned products; biscuits; snacks; oil; drinking water; beverages; pasta; flour; sugar; salt。

近來食安問題不斷,2014年9月15日中時電子報新聞報導、甚至於2014年10月11日江醫師道歉新聞報導,大家都將ISO 22000 寫成或講成ISO 20002,雖然代號不是重點,但是無法正確認知,表示大家平時對這個重要的議題,在某個程度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是漠不關心。

經濟部在2014年9月22日,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,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 次全體委員會議〈如何強化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嚴懲處理機制專案報告〉中,隻字不提標檢局發行的國家標準 CNS 22000。比較 CNS 22000:2010 與 ISO 22000:2005,符合國際標準制訂的等同(identical)性質,其差別只在於 CNS 用正體中文表達,ISO 使用英文說明。

雖然國家標準跟所有標準一樣,都是屬於自願性,但是當國家相關法令規章有所引用時,自然可以賦予其法律地位,這是標準的精神與本義。政府部門都不認同自己所訂定的規定,不尊重自己所制定的國家標準,即使是自願性,當然這也是近年來國內部分食品廠商不重視食安的徵兆之一。所有的法令規章、規定、標準,都是具文,只是宣傳用,而不是要據以執行的。好像交通號誌一樣,just for reference,甚至於 just for information。試想,屬於非營利組織的政府官員都沒有認知與擔當,如何能夠期待一向以營利為目標的企業公司組織,會對食品安全做出具有良心的作為。

國際標準是對該國際標準有興趣的國際標準會員國與團體,75 %會員無異議下通過的標準,只能算是最低標準。但是,有人在每次談到標準時,都說是符合國際標準,一付非常了不起的樣子,殊不知國際標準和等同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,只是地板:最低標準、而不是天花板:最高標準。請問任何人考試或表現是剛好及格的60分,就自我感覺良好,或是認為非常了不起,這是正確的觀念嗎。

法源依據:
食品衛生管理法,2013年2月5日修正公布。定義:
食品:提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。
查驗:查核及檢驗。

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(草案)


參考資料: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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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12 02:07:47 |只看該作者
最近一直爆發黑心食品問題,從事品質管理的朋友們應該想想我們可以給食品廠甚麼建議?
對於黑心的商人當然甚麼建議都是沒有用的,但是對於想要正當經營的商人應該要給他們正確的觀念!
我先提一個,要有產品責任的觀念,也就是說只要是你賣出的產品,品質好壞你都必須負完全的責任,不能將責任推給供應商!因此要有供應商管理的觀念,自己做好了還不夠!也要供應商都做好才行!
我相信規範有說明如何做,只是從業人員不重視罷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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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10-14 08:52:29 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Brilliant 於 2014-10-14 08:55 編輯

我相信下面的人員及大部分的供應商都是有心要做好事情的。
但,有些決策者他聽不進下屬的正確建議;有些決策者被下屬錯誤的建議誤導。
重點仍是,你若是決策者,就該培養自己擁有能正確領導事物的能力。要不然,你就不要當決策的人。

以下摘自:小說異界生活助理神第七百六十七章中所說的。
[一個國家,很窮,民不聊生,你種種法規法紀再完善再嚴苛也沒有用,該偷的還是會偷,該盜的還是會盜,該搶該殺人放火的,還是會去搶,會去殺人放火。
因為不這樣,他們很可能就活不了。
這時,你要做的,不是讓律法更完善更嚴苛,而是完全不管這個,一心一意搞發展。
發展起來了,每個人都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正當手段了,種種偷盜搶劫什麼的自然會減下來,殘存的那些,不會再成為“大勢”,翻不起什麼風浪來 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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